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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化工总公司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支行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化工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阎某,该支行行长。

上诉人河南省化工总公司因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支行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2月22日以(2000)经终字第X号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河南省化工总公司于2000年3月3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至今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王涛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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