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吴XX与被告西安市X村第六村X区谭家街道XX村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伍XX,该组组长。

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XX,系村主任。

原告吴XX与被告西安市X村X村X区X街道XX村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X村X村X区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其系被告村X村民,与儿子伍XX长期生活在村X村民待遇。2008年其离婚后,村X村民待遇。其曾多次被迫打官司追回村X村X村X村民待遇,未给其分配。故其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其集体经济收益款6850元和春节慰问款600元,共计74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x年与居民伍XX结婚,婚后于2004年因婚迁将户口落户被告村组。2008年原告与伍XX离婚,离婚后户口未迁出。2011年8月被告村组给每人分配收益款6850元,2012年元月村组给每人分配春节慰问款600元,均未给原告分配。现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庭审中原告申请同一村组两位证人出某证实分配情况。

上述事实,有户口簿、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结婚后因婚迁将户口落户被告村组,现虽离婚,但仍系被告村X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X村组给付分配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XX集体经济收益款6850元和春节慰问款600元,共计7450元。

二、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对以上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现由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承担,并于上述付款之日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某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蔡文波

代理审判员薛敏丹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辛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