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栾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略)。1994年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略)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0年12月5日因假释被释放,2002年5月3日假释期满。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松、邱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栾某在本市铁东区解放管内解放小花园东侧一铁房子内打扑克与曹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害人陈某某拉架。被告人栾某因被害人陈某某拉偏架,栾某用刀片将陈某某面部砍伤。经(略)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栾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栾某在本市铁东区X街道管内一铁房子打扑克,因打牌与曹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曹某某持凳子和被害人陈某某共同殴打被告人栾某,栾某用刀将陈某某面部砍伤。

经(略)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面部伤情构成轻伤。

法庭审理后,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经本院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栾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13日晚,其在铁东解放小花园铁房内,与曹某某因打扑克互相指责而争吵,曹某动手打其,曹某朋友陈某某过来帮忙打其。曹某某拿着麻将馆折叠凳砸其,曹某朋友陈某某用拳头杵其面部,其打不过他俩,便从腰里抽出一把水果刀乱砍陈某某脑袋,砍出血了,之后其借机跑了。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明2008年12月13日18时许,其吃完饭到小花园外铁房子那去,屋里有一伙人打扑克,其凑到旁边看。曹某某和栾某因打牌发生厮打,其上前拉架抱住栾某,这时麻将馆老板也过来把其抱住,栾某从怀里掏出刀,挣脱后用刀砍其脑袋,之后就跑了,其被人送到医院。

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13日18时许,其在麻将馆内吃饭,听到外面有人打架,便出去看到两个人用塑料凳子打一个人,打人的两个人是连襟,姐夫叫老肥(曹某某),被打的叫小波(栾某)。老肥和小波互相打,老肥和他妹夫(陈某某)把塑料凳子打碎又拿铁凳子打小波。小波从身上抽出一把刀,用手抡着乱砍,砍在老肥妹夫脑袋上,出血了,大伙住了手,小波跑了,老肥带他妹夫去医院。

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2月13日18时许,其和孟某某在麻将馆里屋吃饭,听到外面像是打起来了,便出去看到两个人用塑料凳子打一个人,打人的两个人是连襟,姐夫叫老肥(曹某某),被打的叫小波(栾某)。老肥和小波互相打,老肥和他妹夫(陈某某)把塑料凳子打碎又拿铁凳子打小波。小波从身上抽出一把刀,用手抡着乱砍,砍在老肥妹夫脑袋上,出血了,大伙住了手,小波跑了,老肥带他妹夫去医院。

5、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叫老肥。2008年12月13日18时许,其在解放小花园东侧麻将馆打扑克。其和小波(栾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其朋友陈某某当时在场,便过来拉着小波,其拿麻将馆的凳子砸小波,陈某某用拳头撇子打小波,旁边有人过来拉着,后来小波从后腰掏出一把刀,当时麻将馆老板正抱着陈某某,小波一刀砍在陈某某脑袋上就跑了。

6、(略)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陈某某面部伤情构成轻伤。

7、(略)铁东区人民1994年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栾某于1994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8、(2000)辽石劳字第X号释放证明书记载:栾某因假释于2000年12月5日被释放。

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08年12月31日18时许,孟某某报案称:在(略)铁东区小花园东侧铁房子麻将馆,栾某因陈某某拉偏架一事,用刀将陈某某面部砍伤。2009年9月26日,公安人员在铁东区小花园将正在打扑克的栾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陈某某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闫文东

人民陪审员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王志华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速录员李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