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郑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现年31岁。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郭某,男,现年41岁。

原告郑某就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7月经人介绍订婚,于2002年1月7日在桃源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鹏。婚后开始几年夫妻感情尚可,后来,由于被告经常打牌,不尽家庭义务,在原告患有妇科病后,被告也未给原告进行治疗。2011年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之后外出务工后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郑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结婚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2、原、被告的身份资料1份,欲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诉内容部分不属实,被告对原告很好,且生有一子,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郭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桃源县X村委会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及被告对家庭尽到了义务;

2、申请证人李某某、王某、全某某出庭作证。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没有异议,且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经庭审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欠缺形式要件,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不成立,对于村委会的证明予以确认;对于李某某、王某、全某某三位证人的证词,原告认为证人王某、全某某与被告有亲属关系,法院应不予采信,证人李某某长年住在牛车河街上,跟本案原、被告不同住一村,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不了解,且几位证人都是照着事先准备好的证词照念的,不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对于证人的证词不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确认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7月经人介绍订婚,于2002年1月7日在桃源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鹏。婚后开始几年夫妻感情尚可。从2011年双方发生矛盾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组建家庭已生育有小孩,其感情基础是好的。虽然由于原、被告发生矛盾,引起夫妻感情不睦,但从维护家庭完整出发,只要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岳柏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雷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