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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现年34岁。

被告李某,男,现年42岁。

原告朱某因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0月29日在桃源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李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喜好打牌,2008年12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各自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朱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

被告李某书面答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虽然双方平时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该为此破坏自己的家庭。被告虽喜欢打牌,但没有大的赌博行为,被告以后愿意改正。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对其辩解理由,被告李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0月29日在桃源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李某,现在被告方居住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家庭责任感不够,喜好打牌,2008年1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先后自外出打工,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另查明:原告有部分嫁妆在被告处,庭审中自愿表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在桃源县X乡墟场的五缝四间三层楼房一栋。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且生育一子,共同抚养教育,足见其夫妻感情较好。虽然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喜欢打牌,没有尽到作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被告在书面答辩中已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改正。故只要双方加强理解,互谅互让,被告积极改正自己的缺点,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且原告起诉离婚,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志红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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