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姚某某诉崔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兵河,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崔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及被告崔某某反诉原告姚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2日时许,驾驶员王×驾驶原告所有的豫x奥迪轿车在小店工业区X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被告驾驶的无牌轿车沿纬七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导致原告轿车受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拖车费、停车费、评估费共计x元。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事故责任的30%,赔偿被告的车辆损失、评估费等共计x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证明事故的基本情况和责任划分。2、机动车行驶证,3、郑州商品交易所与胡长福协议书,4、胡××与姚某某协议书,以上述材料证明豫x轿车现在实际车主为姚某某,只是该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5、豫x车辆鉴定书,6、车辆评估鉴定费收据,以上述材料证明车辆损失。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临豫x车辆评估结论书,以此证明车辆损失。2、延津县泰兴汽车维修中心工业发票,以此证明车辆拆检费。3、延津县泰兴汽车维修中心收据,以此证明停车费。4、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证明,以此证明鉴定费。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供五项证据材料和被告提供的第1、2项证据材料没有异议,且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提供的第3、4项证据材料,非正式发票,证据形式不合法,缺乏客观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12月22日10时许,在新乡小店工业园区X路X路交叉口崔某某驾驶无号牌轿车沿纬七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沿经八路由北向南行驶王×驾驶的豫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豫x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价值为x元,评估鉴定费用为4000元。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临豫x车辆车损总值为x元,被告崔某设支付车辆拆检费28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王×系姚某某雇佣的司机。本案所涉崔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轿车和豫x轿车均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本案中主张相应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依权利人的请求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结果,依据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崔某某、王×分别承担70%、30%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宜,因王×系姚某某雇佣的司机,王×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姚某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某赔偿原告姚某某财产损失x.5元。

二、原告姚某某赔偿被告崔某某财产损失9483元。

上述判决限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逾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反诉费共计2535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1681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苗连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