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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生,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人,湖南老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5日,被上诉人舒某与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上诉人舒某购买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宏•帝景住宅小区”第五幢一单元X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7.65平方米,每平方米1419元,总金额为181135元。合同签订当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房屋首付款81135元。2009年8月27日,被上诉人与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按揭贷款100000元,向上诉人支付了剩余的购房款。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售人即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前向被上诉人交房,逾期超过90日后,被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从2010年2月9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给被上诉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如逾期,上诉人按被上诉人已付房价款的1%给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2010年10月2日,被上诉人舒某在“金宏•帝景住宅小区”物管湖南喜来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26日拟定的《入伙手续流转单》上签字。2011年3月8日上诉人在吉首市房产局给被上诉人办理了房产证。2011年4月13日,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违约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宏房产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8日前向被上诉人舒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000元,双方对此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54元,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三、本协议经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龙鸥玲

审判员杨光福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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