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别名赵某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绿星学校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赵某乙,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景田北)X号开元大厦X层。系上诉人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系上诉人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广播电视大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富杰,海南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雷某某停止对上诉人的名誉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274元,放弃原有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雷某某原系上诉人赵某甲的课外英语辅导老师。自1994年起,赵某宇即开始接受雷某某英语辅导,每周两次,每月250元。2000年6月25日11时许,赵某甲照常来到雷某某家中学习英语。12时30分离开。中午1时许,雷某某发现其钱包中的610元丢失,于是往赵某甲家中打电话查询此事,当时系赵某甲的外婆孙风兰接电话。过后,雷某某又发现其母亲的60元亦丢失,遂再次打电话到赵某甲家中,询问这些钱是否由赵某甲拿走。当时系赵某甲母亲张某某接电话。下午4时许,张某某与赵某甲一起到雷某某家,向雷某某表示赵某甲绝对没有拿雷某某及其母亲的钱,雷某某当即表示不再追究此事并决定不再辅导赵某甲学习英语。同月26日张某某致信海南省广播电视大学有关领导,要求校方对此事组织调查。当日,双方在海口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调解未果,同月29日雷某某向海口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报案。张某某向海南省教育厅及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同年7月3日、4日、6日,海口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主持双方进行了几次调解,均未果,遂引起讼争。另查,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海口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于2001年2月5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关于2000年6月25日在海南电大X栋X房雷某某老师家里被偷现金人民币670元一案中,经我民警调查取证,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学生赵某宇偷窃雷某某老师的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雷某某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海口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撤回2000年6月29日的报案;
二、雷某某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口头向赵某甲解释清楚:关于雷某某丢钱一事,不再怀疑赵某甲,与赵某甲无关;
三、双方今后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020元,由赵某甲负担3920元,雷某某负担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文萍
审判员胡曙光
审判员李燕
二○○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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