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亚都环境测控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亚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悦,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靳松,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3年2月17日受理原告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环境测控工程公司诉被告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环境测控工程公司以准备通过其他途径与被告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0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环境测控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50元,减半收取7628.25元,由原告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环境测控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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