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新海龙某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X路X号亚希大厦1616房。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住所:海口市国贸大道建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林某某,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海南金马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金牛岭华侨卫生厂内。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理。
上诉人海南新海龙某业有限公司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年9月1日作出的(1998)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8日向海南新海龙某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现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海南新海龙某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海南新海龙某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新海龙某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某
审判员郭朝阳
审判员王彤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恒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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