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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龙新媒体与北京暴风网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彬彬,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上诉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1)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彬彬、王辛,被上诉人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四百八十九元,由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负担八千四百八十九元(已交纳),由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九百一十二元五角元,由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邢军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代理审判员孙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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