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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与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邻接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3-09-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终字第0748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终字第(略)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七孔桥西。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45岁,该公司法律部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汇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因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35元,由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035元,减半收取,由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负担3017.5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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