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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衍增电器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时间:2003-09-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一中行初字第52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一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淄博衍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开发区X路X号标准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淄博科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三聚阳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淄博衍增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衍增电器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2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三人王某乙参加诉讼,于2003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衍增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张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胡某某,第三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衍增电器公司就王某乙拥有的名称为“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的发明专利(专利号:(略).7,简称本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认为:

中国(略).X号发明专利说明书(简称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压控式全自动电压力锅,包括内锅(1)、外壳(2)、锅盖(3)、锁盖机构(4)、发热盘(5)、支撑机构(6)、控制机构(7)、底板(8),发热盘(5)设置于内锅(1)的底部,内锅的上端压出有半圆形槽,O形密封胶圈(101)置于其中;支撑机构(6)包括有二个竖杆(601)、上撑板(602)、下撑板(603)、弹簧座(604),二竖杆(601)对称布置在外壳(2)内,二竖杆(601)的上端与锁盖机构(4)相连;上撑板(602)位于发热盘(5)的下方,其一端铰接在一边竖杆(601)底部,另一端为自由端;下撑板(603)位于上撑板(602)的下方,其一端铰接在另一竖杆(601)的底部,另一端为自由端,由弹簧座(604)的弹簧支持在上撑板(602)上;控制机构(7)包括有一控制片(701)和一触点开关(702),控制片(701)固定在下撑板(603)的自由端,触点开关(702)设置在发热盘(5)的工作线路上,并固定安装在底板(8)上;当烹煮食物时,支撑机构(6)和固定在竖杆上端的锁盖机构(4)一起承受由锅盖(3)、发热盘(5)传递出来的工作压力,支撑机构(6)的上撑板(602)受到内锅(1)的压力后,其自由端向下产生稍许位移,下撑板(603)在上撑板(602)的作用下,自由端克服弹簧座(604)的作用力,也向下产生位移,从而控制片(701)也向下产生位移,使触点开关(702)断开或换档,从而调节发热盘(5)的发热量,进而使内锅(1)的压力得到控制;锁盖机构(4)的二个扣耳分别固定在二竖杆(601)上端,横杆及锁盖机构安装在锅盖(3)上,由锁片(401)、杠杆(402)、螺旋锁扣(403)组成,锁片(401)固定在一端竖杆(601)上端,起到连接杠杆(402)和竖杆(601)的作用,螺旋锁扣(403)拧在另一边竖杆(601)上端杠杆(403)一端,铰接在锁片(401)上,另一端的对应位置上安装有活动扣板(404),共同将盖锁紧。

将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以看出,后者已经公开了前者的“锅盖”、“密封圈”、“锅体”这样的技术特征,后者的“发热盘5”,相当于前者的“电热板8”;后者的“触点开关702”,相当于前者的“闪动开关13”;从后者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杠杆402和二个竖杆601以及上撑板602和下撑板603共同组成一种“口”字结构,将锅盖3、密封胶圈101和内锅1实现压紧密封,并且与发热盘5、触点开关701共同组成压力锅的控制机构,因此,后者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当于前者的“采用“[”式结构将锅盖(5)、密封圈(6)、锅体(7)实现压紧密封,采用“[”式结构及锅盖(5)、密封圈(6)、锅体(7)与电热板(8)、闪动开关(13)共同组成所述电烹锅的压力自动控制机构”。

将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a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以看出,前者的“所述‘[’式结构可以是‘[’字结构或‘口’字结构或环形直立柱式的‘桶’式结构”这个技术特征,采用的是并列选择法来进行描述的,其中被并列选择的技术特征-“‘[’字结构”、“‘口’字结”及“‘桶’式结构”的具体内容是等效的,而后者公开了“由杠杆402和二个竖杆601以及上撑板602和下撑板603共同组成的一种“口”字结构的特征;后者公开的“竖杆601”,相当于前者的“直立柱1”;后者公开的“上撑板(602)位于发热盘(5)的下方,其一端铰接在一边竖杆(601)底部,另一端为自由端,下撑板(603)位于上撑板(602)下方,其一端铰接在另一竖杆(601)的底部,其自由端为弹簧座(604)的弹簧支持在上撑板(602)上”,相当于前者的“从直立柱1的下部横向设置的弹性臂3”;后者的“螺旋锁扣403”,相当于前者的“压紧旋钮12”。通过特征分析与比较,可以看出,后者并没有公开前者所述的“刚性臂2”,因此也就没有“从直立柱1的上部横向设置的刚性臂2”以及“将锅盖(5)、密封圈(6)、锅体(7)与锅体(7)底部设置的电热板(8)一起,压紧在“[”式结构的刚性臂(2)和弹性臂(3)之间,实现压紧密封”这样的技术特征。

将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b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以看出,后者的“控制片701”,相当于前者的“位移传递件17”;从后者的附图3中可以看出,控制件701位于上撑板602和下撑板603的远端,相当于前者的“设置在弹性臂3远端的位移传递件17”;后者的“底板8”,相当于前者的“刚性支撑16”;后者的“压力控制机构(7)包括有一控制片(701)和一触点开关(702),控制片(701)固定在下撑板(603)的自由端,固定安装在底板(8)上,当烹煮食物时,支撑机构(6)和固定在竖杆上端的锁盖机构(4)一起承受由锅盖(3)、发热盘(5)传递出来的工作压力,支撑机构(6)的上撑板(602)受到内锅(1)的压力后,其自由端向下产生稍许位移,下撑板(603)在上撑板(602)的作用下,自由端克服弹簧座(604)的作用力,也向下产生位移,从而控制片(701)也向下产生位移,使触点开关(702)断开或换档,从而调节发热盘(5)的发热量,进而使内锅(1)的压力得到控制”,相当于前者的“压力自动控制机构由弹性臂3、设置在弹性臂3远端的位移传递件17及设置在直立柱1下部的刚性支撑16上的闪动开关13以及锅盖5、密封圈6、锅体7、电热板8共同组成;由锅内压力使弹性臂3向下位移带动闪动开关来控制电热板8的加热状况”;后者的“触点开关702设置在发热盘5的工作电路上”,相当于前者的“电热板8、闪动开关13与电源接成串联电路”。通过上面的特征比较,可以看出,后者并没有公开前者的“闪动位置调节器15”这样的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刚性臂2”和“闪动位置调节器”这样的技术特征,因此也就没有前者所述的“从直立柱1的上部横向设置的刚性臂2”以及“将锅盖(5)、密封圈(6)、锅体(7)与锅体(7)底部设置的电热板(8)一起,压紧在“[”式结构的刚性臂(2)和弹性臂(3)之间,实现压紧密封”这样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具有新颖性。相应地,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也具有新颖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

衍增电器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对比文件1中记载有与“刚性臂”及其相关结构相同的技术内容。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将刚性臂描述为横向设置在直立柱1的上部,而未给出具体的定义。由本案专利的说明书可知,所谓刚性臂是这样一种结构件,工作中,它与其它部件配合,能有效地消除锅盖在压力作用下上行的可能,迫使锅体下行,从而与位于锅体下部的开关配合,实现压力控制的目的。而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方案中也存在上述结构件(见对比文件中说明书第五页)。该方案中位于立柱上端的杠杆(402)即是刚性臂。因为:杠杆(402)本身是刚性体(否则不能称之为“杠杆”),且杠杆(402)的一端与竖杆(即立柱)上端固联的锁片(401)铰接,另一端在工作状态下,通过螺旋锁扣(403)被压紧在另一竖杆(即立柱)的上端。这种结构与杠杆(402)配合,有效地排除了锅盖在压力作用下上行的可能。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方案,其发明要点就是在锅内压力作用下,锅体下移,触动开关,使其切断电源。

如上所述,在对比文件中记载有在竖杆上部横向设置的“刚性臂”这样的结构,由此可知,也就必然记载有“将锅盖、密封圈、锅体、与锅体底部设置的电热板一起压紧在‘[’式结构的刚性臂和弹性臂之间,实现压紧密封”这样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及附图中均有记载)。

二、对比文件中记载有与“闪动位置调节器”相同的技术内容。

由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记载可知,其中所述的弹簧座(6)下端的,用于调整弹簧座作用力的螺母即是所谓“闪动位置调节器”。

首先,正如第X号决定所认定的那样,对比文件中的“触点开关”相当于专利中的“闪动开关”(见第X号决定第四页倒12行);其次,对比文件说明书第三页有如下记载:“事先调节好弹簧座(6)的作用力,使下撑板(603)在内锅接近工作压力时,在自由端得到一适量位移。”由此可知,下撑板(603)自由端的位移量由弹簧座(6)的作用力决定;而弹簧座(6)的作用力,是由调整位于弹簧座(6)下端的螺母进而调整弹簧的形变获得的。第三,“触点开关”的通与断是由下撑板的位移方向及位移量决定的。因此,对比文件中的位于弹簧座(6)下端的螺母相当于专利中的“闪动位置调节器”。

如上所述,第X号决定认定的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赖以存续的两个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均有相同的记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4均不具有新颖性。

1、文件1中给出了“环形直立柱式的桶式结构”,至于圆桶形直立柱上沿带翻边以及所谓和锅盖制成一体的刚性臂,均在传统的压力锅中广为使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结构只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3节的规定,这种置换不具有新颖性。2、在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中,专利权人以列举的方法,在一个权利要求中给出了多种弹性臂结构的技术方案。由于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其中的至少一种具体结构,故本案权利要求3不具有新颖性。3、本案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覆盖,故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新颖性。

综上,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4已为对比文件1所覆盖,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有新颖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X号决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本案专利虽然未对“刚性臂”作出一个定义,但不影响人们根据专利文件中对“刚性臂”的描述和图示而理解其真实含义。从本案专利文件中可以看出,所述的“刚性臂”是横向地设在直立柱的上部,并与直立柱固定连接形成一体;而对比文件中的“杠杆”两端分别通过锁片和螺旋锁扣与竖杆相连。从上述分析可知,尽管两者实现的功能是相同的,但两者结构及连接关系是不同的。本案专利中的“闪动位置调节器”是用于调节“闪动开关”相对于位移传递件的位置来达到调节锅内压力的;而对比文件中的“弹簧及弹簧座”是用于调节弹簧预紧力大小来达到调节锅内压力的。两者相比,两种方案都能够达到调节锅内压力的目的,但两者实现目的的技术手段不同。由于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上述不同点,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新颖性。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衍增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王某乙认为:一、关于锁盖机构:对比文件1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锁盖机构特征,锁盖机构是作为现有技术被引用的,对比文件1中的锁盖机构与本案专利中的刚性臂的结构不相同,对比文件1中的锁盖机构中的横杆属于弹性梁,与本案专利的刚性臂不能等同。二、关于支撑机构:对比文件中的支撑机构与本案专利中的弹性臂的结构不相同,支撑机构不属于弹性臂。三、关于闪动开关:1、对比文件中的开关是采用磁铁加速开关动作,与本案专利的闪动开关的结构不同;2、原告所提交的部标准(略)-84和询问笔录与本案专利无关。四、对比文件与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同:对比文件的发明目的是节能,而本案专利是提出一种锅盖和锅体弹性连接的“[”式结构,除了实现锅内压力的闭环控制外,还解决了锅底部变形、热接触技术,提出了全密封电烹锅的概念。综上,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在手段、功能、效果上都不相同,也不等同。被告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经审理查明:

1991年1月9日,王某乙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1993年6月23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王某乙。其授权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采用“[”式结构将锅盖(5)、密封圈(6)、锅体(7)实现压紧密封,所述“[”式结构及锅盖(5)、密封圈(6)、锅体(7)与电热板(8)、闪动开关(13)共同组成所述电烹锅的压力自动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

a、述“[”式结构可以是“[”字结构或“口”字结构或环形直立柱式的“桶”式结构,它由直立柱(1)、从直立柱(1)的上部横向设置的刚性臂(2)、以及从直立柱(1)的下部横向设置的弹性臂(3)组成,通过压紧旋钮(12)将锅盖(5)、密封圈(6)、锅体(7)与锅体(7)底部设置的电热板(8)一起,压紧在“[”式结构的刚性臂(2)和弹性臂(3)之间,实现压紧密封;

b、所述压力自动控制机构由“[”式结构中的弹性臂(3)、设置在弹性臂(3)远端(或中心)上的位移传递件(17)及设置在直立柱(1)下部的刚性支撑(16)上的闪动开关(13)以及锅盖(5)、密封圈(6)、锅体(7)、电热板(8)共同组成,电热板(8)、闪动开关(13)与电源接成串联电路,由锅内压力使弹性臂(3)向下位移带动电动闪动开关(13)来控制电热板(8)的加热状况,而实现对电烹锅内压力的自动控制,还可以通过闪动开关(13)上的闪动位置调节器(15)选取调节锅内压力。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其特征在于:“[”式结构可以是环形直立柱式的“桶”式结构,上沿带翻边的圆桶形直立柱(1)与和锅盖(5)制成一体的可拆卸的刚性臂(2)及直立柱(1)桶底部的弹性臂(3),通过压紧旋钮(12)对锅盖(5)、密封圈(6)、锅体(7)实现压紧密封。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其特征在于:它的紧固在直立柱(1)上的用弹性良好的金属制成的弹性臂(3),或制成带有波纹的平板,或制成俯视图呈“一”字型、“人”字型、“十”字型、“火”字等形状的波纹薄板。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其特征在于:它的刚性臂(2)可用金属制成固定式或活动式,固定式是将刚性臂(2)与直立柱(1)制成一体,活动式是将刚性臂(2)与锅盖(5)制成一体。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其特征在于:电热板(8)与锅体(7)底部有着一致的上凸形状。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其特征在于:它有选温放气钮(20)、密封阀座(21)、阀芯(22)组成的选温放气阀和限温器(14)来扩展烹饪温度范围。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其特征在于:有一限定烹饪时间的定时器(19)及保持锅内温度用的保温器(18)。”

本案专利说明书载明:

在所述的“[”式结构中,由电热板对锅体底部的加热会使锅内压力上升,这一压力通过锅体底部及电热板使弹性臂产生向下的位移,利用这一位移带动一个闪动开关来控制电热板的加热状况,实现锅内压力的自动控制,通过设置在闪动开关上的闪动位置调节器即压力调节器,可以方便地选取锅内压力值。

……

“[”式结构中,直立柱、刚性臂、弹性臂除设置成“[”字形称“[”字结构外,还可将直立柱、刚性臂、弹性臂设置成“口”字形称“口”字结构。将直立柱设计成环形,即成为“桶”式结构。在桶式结构中,刚性壁可与锅盖制成一体,刚性臂与“桶”式直立柱呈可拆卸活动式,“桶”底即为弹性臂。弹性臂可用弹性良好的金属制成,并可与“桶”形直立柱制成一体来满足位移控制的需要。

本发明采用在直立柱上端设一水平刚性臂和在下端设一水平弹性臂构成的“[”字结构,锅体、锅盖和密封圈是放在“[”字结构中,靠刚性臂远端的螺纹结构实现压紧密封的。在弹性臂与锅体底部之间设有电加热用的电热板,当电热板通电加热后锅内的压力升高,而锅盖受刚性臂的限位不能向上位移,这时锅内的压力将锅体向下经电热板传至弹性臂,使弹性臂远端产生向下的弹性位移,这一位移在密封圈的弹性伸张范围内是与压力成正比的,当位移由于压力不断升高超过密封圈的弹性伸张范围时,电烹锅即自行泄压不再升压,位移即停止。利用这一位移带动一个闪动开关来控制电热板对电烹锅的加热,就实现了锅内压力的自动控制,用一螺纹结构调节选择闪动开关在位移范围内的开关闪动位置,就可以实现锅内自动控制压力值的调节选择。显然应该从直立柱伸出一刚性支撑来固定闪动开关,以便弹性臂的位移控制闪动开关。

……综上所述,“[”字结构、“口”字结构、“桶”式结构,在本发明中统称为“[”式结构。“[”式结构将锅盖、密封圈及锅体实现弹性压紧密封。当弹性臂与锅体底部之间的电热板加热使锅内压力增加时,锅底的受力经电热板使弹性臂产生位移,利用这一位移控制闪动开关来改变电热板对电烹锅底部的加热状况,实现压力的自动控制。

2001年11月28日,衍增电器公司以本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两份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系专利号为(略)的发明专利说明书,该发明申请日为1990年11月21日,公开日为1992年6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1月17日,专利权人为王某桂。其权利要求为:

1、一种压控式全自动电压力锅,其包括有内锅(1)、外壳(2)、锅盖(3)、锁盖机构(4)、发热盘(5)、支撑机构(6)、控制机构(7)、底板(8),发热盘(5)设置于内锅(1)的底部,其特征在于:

A、支撑机构包括有二个竖杆(601)、上撑板(602)、下撑板(603)、弹簧座(604),

a、二竖杆(601)对称设置在外壳(2)内,二竖杆(601)的上端与锁盖机构(4)相连,

b、上撑板(602)位于发热盘(5)的下方,其一端铰接在一边竖杆(601)底部,另一端为自由端,

c、下撑板(603)位于上撑板(602)的下方,其一端铰接在另一竖杆(601)的底部,另一端为自由端,它由弹簧座(604)的弹簧支持在上撑板(602)上;

B、控制机构(7)包括有一控制片(701)和一触点开关(702),控制片(701)固定在下撑板(603)的自由端,触点开关(702)设置在发热盘(5)的工作线路上,并固定安装在底板(8)上;

C、当烹煮食物时,支撑机构(6)和固定在竖杆上端的锁盖机构(4)一起承受由锅盖(3)、发热盘(5)传递出来的工作压力,支撑机构(6)的上撑板(602)受到内锅(1)的压力后,其自由端向下产生稍许位移,下撑板(603)在上撑板(602)的作用下,自由端克服弹簧座(604)的作用力,也向下产生位移,从而控制片(701)也向下产生位移,使触点开关(702)断开或换档,从而调节发热盘(5)的发热量,进而使内锅(1)的压力得到控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触点开关(702)为双触点开关。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控制机构还包括有一控制杆1(703),其一端位于控制片(701)下,另一端控制触点开关(702)的上下位置。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控制机构还包括有一控制杆1(703)、其一端位于控制片(701)下,另一端控制触点开关(702)的上下位置。

5、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杆1(703)的上、下方设有磁铁(703a)。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热盘(5)的工作线路上设有机械式或电子式定时装置。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控制机构(7)还包括程序控制机构(9),其由单项齿轮(901)、控制轮(902)、控制杠杆2(903)、轮轴(904)组成,其中单向齿轮(901)、控制轮(902)固定安装在轮轴(904)上,轮轴(904)一端支承在撑板边壁上或底板(8)上,另一端支承在外壳(2)上。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轮轴(904)在外壳(2)外部设有手轮(905)。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控制杠杆2(903)设有压紧弹簧(903a)。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控制杠杆2(903)设有压紧弹簧(903a)。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外壳(2)采用高分子聚合物材料制成。

12、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内锅(1)上端压出有半圆形槽,O型密封胶圈(101)置于其中,锅盖(3)边沿相应做成内收形式。

13、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内锅(1)上端压出有半圆形槽,O型密封胶圈(101)置于其中,锅盖(3)边沿相应做成内收形式。

1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锁盖机构(4)为横杆式锁盖机构,其二个扣耳固定在二对称竖杆(601)上,横杆及锁盖机构安装在锅盖(3)上。

15、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锁盖机构(4)为横杆式锁盖机构,其二个扣耳固定在二对称竖杆(601)上,横杆及锁盖机构安装在锅盖(3)上。

16、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锁盖机构(4)为横杆式锁盖机构,其二个扣耳固定在二对称竖杆(601)上,横杆及锁盖机构安装在锅盖(3)上。

17、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锁盖机构(4)为横杆式锁盖机构,其二个扣耳固定在二对称竖杆(601)上,横杆及锁盖机构安装在锅盖(3)上。

1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锁盖机构(4)为杠杆式锁杆机构,其由锁片(401)、杠杆(402)、螺旋锁扣(403)组成。

1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锁盖机构(4)为杠杆式锁盖机构,其由锁片(401)、杠杆(402)、螺旋锁扣(403)组成。

20、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锁盖机构(4)为杠杆或锁盖机构,其由锁片(401)、杠杆(402)、螺旋锁扣(403)组成。

21、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锁盖机构(4)为杠杆式锁盖机构,其由锁片(401)、杠杆(402)、螺旋锁扣(403)组成。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载明:

本发明基本组成包括内锅(1)、外壳(2)、锅盖(3)、锁盖机构(4)、发热盘(5)、支撑机构(6)、控制机构(7)组成,其中支撑机构(6)包括有二个竖杆(601)、上撑板(602)、下撑板(603)、弹簧座(604),二竖杆(601)对称布置,其位于外壳(2)内,上撑板(602)一端铰接在一边竖杆(601)底部,另一端为自由端,下撑板(603)位于上撑板(602)下方,其一端铰接在另一竖杆(601)的底部,其自由端由弹簧座(604)的弹簧支持在上撑板(602)上。当烹煮食物时,支撑机构(6)和固定在竖杆上端的锁盖机构(4)一起承受由锅盖(3)、发热盘(5)传递出来的工作压力,支撑机构(6)的上撑板(602)受力后,其自由端向下产生稍许位移,下撑板(603)在上撑板(602)的作用下,自由端克服弹簧座(604)的作用力,也向下产生位移,由于上撑板(602)自由端对下撑板(603)的作用点靠近饺接点一端,根据杠杆原理,上撑板(602)自由端的微小位移将会放大许多倍,在下撑板(603)的自由端得到一较大位移。由此可见,内锅的工作压力可由支撑机构(6)转换为一位移信号,且此信号随内锅压力情况同步变化,可随时反映出内锅的压力情况,如对此位移信号加以利用,用于调节发热盘的发热量,使发热盘提供的热量达到最佳值,便可达到节能的目的。

对位移信号的利用有多种方式,较简单的如图3所示,控制机构(7)包括控制片(701)和一触点开关(702),控制片(701)固定在下撑板(603)的自由端,触点开关(702)设置在发热盘(5)在工作线路上,其固定安装在底板(8)上。控制片(701)位于触点开关(702)一较长的金属片上。图4给出另一种结构方式,其控制机构(7)与上述不同的是触点开关(702)为双触点开关,其触点1接通时发热盘功率较大,触点2接通时发热盘(5)功率较小。图5给出一种较完善的结构形式,控制机构(7)除包括控制片(701)、触点开关(702)(可以是单、双触点开关)外,还包括有一控制杠杆l(703),控制片(704)通过控制杠杆1(703)间接控制触点开关(702)的通断或换挡。采用上述几种结构,可实现根据内锅压力情况,自动调节发热盘的发热量,其工作原理如下:事先调节好弹簧座(604)的作用力,使下撑板(603)在内锅接近工作压力时,在自由端得到一适量的位移。当烹煮食物时,随着内锅压力升高,下撑板(603)自由端逐渐向下位移,在内锅压力接近工作压力时,下撑板(603)自由端带动控制片(701)使触点开关(702)断开或换挡,内锅压力靠发热盘余热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在工作压力值左右(在触点开关断开的情况下),当发热盘(5)提供的热量不足,导致内锅压力下降时,撑板结构位移变小向上复位,控制片(701)也随之复位;当复位到一定距离时,触点开关(702)又导通或切换成大功率挡,发热盘(5)又开始工作,如此循环,则在整个烹煮过程中,发热盘(5)始终自动受到内锅压力的控制,使发热盘(5)提供的热量刚好使内锅压力保持在工作压力值左右,锅内蒸汽始终不外泄,减少蒸汽所造成的热量损失,从而取得较好的节能效果。

2002年6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2002年7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刚性臂”和“闪动位置调节器”两个技术特征。

从本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可以看出,本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均采用了压控调压式控制技术,解决压力锅承压时锅底部变形和它与电热板的热接触技术问题。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内容可知,由于在工作状态下连接杠杆固定于二对称竖杆上,其位置是固定的,不会随工作压力的变化产生位移,该连接杠杆与本案专利中的刚性臂相比在位置、作用以及工作原理上均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案专利中的刚性臂的技术特征。结合被告第X号决定中已经认定的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竖杆”相当于前者的“直立柱”;“上撑板位于发热盘的下方,其一端铰接在一边竖杆底部,另一端为自由端,下撑板位于上撑板下方,其一端铰接在另一竖杆的底部,其自由端为弹簧座的弹簧支持在上撑板上”,相当于本案专利的“从直立柱的下部横向设置的弹性臂”;“螺旋锁扣”,相当于本案专利的“压紧旋钮”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直立柱的上部横向设置的刚性臂”以及“将锅盖、密封圈、锅体与锅体底部设置的电热板一起,压紧在“[”式结构的刚性臂和弹性臂之间,实现压紧密封”的技术特征。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a的技术特征。

从本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可以看出,两者在采用的压控调压式控制技术中均是利用锅体在工作状态下产生的向下位移带动控制装置,实现锅内压力自动控制。在对比文件1的控制装置中,公开了触点开关,其功能相当于本案专利中的闪动开关,即由电热板对锅体底部的加热产生的锅内压力通过锅体底部及电热板使弹性臂产生向下的位移,利用这一位移带动一个闪动开关来控制电热板的加热状况,实现锅内压力的自动控制的技术特征。但是,在本案专利中,“设置在闪动开关上的闪动位置调节器即压力调节器”的作用在于“可以方便地选取锅内压力值”,这一技术特征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

由于在本案专利中闪动位置调节器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故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进而权利要求2~7也具有新颖性。

综上,被告做出的第X号决定虽在部分事实上认定有误,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决定结论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淄博衍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仪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周某川

书记员李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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