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黄某某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抓获归案,当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兴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本案进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那楼镇X村庭那坡,用木棍殴打聋哑人黄某x后,抢劫其身上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经过说明,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受害人黄某x门诊病历,受害人黄某x陈述及情况说明,受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证人黄某x、黄某x证言,被告人黄某某供认笔录、辨认受害人、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黄某某针对又聋又哑的人持械实施暴力抢劫,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青彦达

人民陪审员罗远佳

人民陪审员马尚瑛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高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罪 某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