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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廖某,男,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红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8年12月2日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二名,长子廖某,于2011年7月溺水死亡,小女儿廖某,现年6岁。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俩时常为琐事闹矛盾,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11年7月,儿子廖某不慎溺水死亡后,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睬,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廖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廖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婚生女儿廖某必须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婚后财产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1998年上半年,原告吴某与被告廖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8年12月2日结婚,于2000年生育长子廖某(已溺水死亡),X年X月X日生有小女儿廖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俩时常为家务琐事闹矛盾,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7月,因原、被告的婚生子廖某溺水死亡,原、被告为此相互责怪对方,并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坐落于常德市X村X组的四缝三间平房一栋。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廖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廖某由被告廖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吴某不承担女儿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双桥坪镇X组的四缝三间平房一栋归被告廖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红先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凯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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