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秀清,福建元一(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居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秀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姚某向其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姚某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姚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于2010年1月13日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向陈某先生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略)元整)。分别由陈某英农行帐户汇入姚某农行卡内(卡号:(略)),期限壹年,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写的向陈某借款贰佰万元的借条作废)。特立此据,借款人:姚某,2010年1月13日”。之后,原告陈某分别于2010年1月13日、15日从陈某英的帐号汇款给被告姚某共计人民币200万元。逾期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陈某而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提供的借条一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拖欠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有其出具给原告陈某的借条及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陈某请求被告姚某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二百万元及该款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04元,由被告姚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国珍

审判员阮志娟

人民陪审员林国忠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郑雅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