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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唐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杨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唐某丙(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唐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静

审判员杨某明

审判员陈万勤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某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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