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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沈某甲、沈某甲、沈某丙房屋搬迁纠纷案

时间:2004-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32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街X号304。

上诉人卢某某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其续租两年。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卢某某暂住广州市X路X号X楼北边一房一厅及天井部位自搭房至2005年5月11日止,期满搬迁,搬迁时不得损坏房屋的装修及天井部位自搭房。

二、沈某甲、沈某丙、沈某甲于卢某某迁出上述房屋之日补偿卢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并免收卢某某2005月5月11日以前的房屋使用金。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沈某甲、沈某丙、沈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卢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慧斯

代理审判员龚德家

代理审判员骆莉萍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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