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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蔡某甲、蔡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申请人蔡某甲、蔡某甲之祖母。

申请人蔡某甲、蔡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蔡某甲、蔡某甲申请称,被申请人蔡某乙于2004年1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蔡某乙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蔡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X村。被申请人蔡某乙系申请人蔡某甲、蔡某甲之母。申请人蔡某甲、蔡某甲之父蔡某甲成于2003年6月16日因车祸死亡。被申请人蔡某乙于2004年1月30日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2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蔡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蔡某乙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蔡某乙于2004年1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八年之久,申请人蔡某甲、蔡某甲申请宣告蔡某乙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蔡某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劲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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