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V35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5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6年第104號)
上訴人黃某
對
答辯人行政上訴委員會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4月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12月21日,本庭駁回黃某女士就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撤銷其司法覆核申請而提出的上訴。
2.事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本庭頒下的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3.黃某士不滿本庭的裁決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她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4.民事案件包括司法覆核案件,敗訴一方並不擁有當然權力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
5.要獲批准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申請一方須證明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6.在其誓章,黃某士指本庭在判案書中將她變成上訴人而非申請人。黃某士指本庭的判案書前言不對後語,更歪曲了她的立場。黃某士力稱本庭的判案書內容錯誤。
7.向本庭陳述時,黃某士力稱法庭指她1983年任職食物環境衛生署不正確,原因是食物環境衛生署當年仍未成立。
8.黃某士強調她是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即時離職,而法庭所指是在“無可奈何”或“無計可施”的情況下離職。黃某士指出法庭判案書中標點符號用得不對,顯示法庭沒有詳細考慮她的上訴理據。
9.黃某士力稱上述種種錯誤對她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平。因此,有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10.黃某士沒有指出案件涉及甚麼問題,更遑論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11.黃某士強調的理由,都不構成適當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12.黃某士的申請,沒有足夠論據支持。本庭拒絕該申請。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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