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黃某訴行政上訴委員會

时间:2007-04-04  当事人: 黃某   法官:副庭長鄧國楨、法官楊振權   文号:CACV351/2006

CACV35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5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6年第104號)

上訴人黃某

答辯人行政上訴委員會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4月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12月21日,本庭駁回黃某女士就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撤銷其司法覆核申請而提出的上訴。

2.事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本庭頒下的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3.黃某士不滿本庭的裁決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她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4.民事案件包括司法覆核案件,敗訴一方並不擁有當然權力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

5.要獲批准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申請一方須證明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6.在其誓章,黃某士指本庭在判案書中將她變成上訴人而非申請人。黃某士指本庭的判案書前言不對後語,更歪曲了她的立場。黃某士力稱本庭的判案書內容錯誤。

7.向本庭陳述時,黃某士力稱法庭指她1983年任職食物環境衛生署不正確,原因是食物環境衛生署當年仍未成立。

8.黃某士強調她是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即時離職,而法庭所指是在“無可奈何”或“無計可施”的情況下離職。黃某士指出法庭判案書中標點符號用得不對,顯示法庭沒有詳細考慮她的上訴理據。

9.黃某士力稱上述種種錯誤對她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平。因此,有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10.黃某士沒有指出案件涉及甚麼問題,更遑論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11.黃某士強調的理由,都不構成適當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12.黃某士的申請,沒有足夠論據支持。本庭拒絕該申請。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行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