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乙、舒某房屋买卖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罗某。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乙、舒某房屋买卖合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罗某、被告李某乙、舒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诉称,2007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李某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长沙县X区BX栋三楼出售给原告,总售价为170800元。原告分两次付款给被告,首次付款120800元,第二次付款50000元,被告必须交给原告房产证及一切产权证明。原告于签订协议之日支付给被告购房款120800元,2007年7月3日又支付了30000元。但被告收到购房款后却一直未替原告购买的BX栋三楼办理分户产权证,反而将整体BX栋X、2、3、4、X楼房屋抵押给了某银行长沙某支行。后因被告未按合某约定的日期偿还贷款,某银行长沙某支行诉至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判决被告李某乙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某银行长沙某支行对抵押物某安置区BX栋X、2、3、4、X楼享有优先受偿权,现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抵押物某安置区BX栋X、2、3、4、X楼。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某后,已履行了大部分合某义务,但被告未按合某约定为原告办理分户产权证,甚至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解某、被告之间的《购房协议》;二、被告李某乙返还原告购房款150800元;三、被告李某乙赔偿原告损失287300元;四、被告李某乙承担房屋评估费2190元;五、被告舒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乙、舒某辩称,被告同意解某《购房协议》,并将购房款返还给原告,如果原告赔偿损失的理由合某,被告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乙、舒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1月在长沙县X区B五栋位置建成一栋五层楼的住宅。2007年5月25日,李某乙作为甲方(房主)、原告邹某作为乙方(购房者),两人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甲方李某乙将某安置小区B五栋三楼让售给乙方邹某:一、三楼全套包括楼梯间总面积为壹佰贰拾平方米,售价为¥170800元。二、售价170800元包括办理房产证,白蚁预防证等一切产权手续。三、付款方式:分二次付清,乙方邹某首付120800元,第二次付款为50000元,二次付款时,甲方必须交给乙方房产证及一切产权手续。四、甲方交给乙方: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乙方并享有五分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五、乙方首付房款以后,甲方应交给乙方钥匙……”。粟某某、罗某、肖某某、邹某某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的尾部予以签名。邹某于当日向李某乙交付了首付款120800元,李某乙同时将房屋交付给了邹某。2007年7月3日,李某乙称要为邹某办理房产证,邹某又向李某乙交付了购房款30000元。2008年5月23日,李某乙将位于长沙县X区B-5-1、2、3、4、X号、面积592.5平方米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李某乙。

2009年12月9日,李某乙以该房屋为抵押,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支行(以下简称某行某支行)借款87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合某》,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9日至2029年12月9日,李某乙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邹某多次催促李某乙为其办证,后发现李某乙不但没有为其购买的某安置小区B五栋三楼单独办理产权证,还以该整栋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遂多次找李某乙协商,双方于2010年5月26日签订了一份《承诺》,约定:“李某乙于2007年5月25日将某安置小区B五栋三楼出售给邹某,双方都同意按协议书分期付款。首付120800元,同年7月3日李某乙说为邹某办理房产证又付购房款30000元,两次合某150800元。之后,邹某多次要求李某乙办理房产证等证件,但李某乙未按协议执行承诺,经查实得知甲方已将房产证贷款抵押入银行,邹某不知情。经再次协商李某乙答复最后在今年12月28日办理房产证给邹某,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由于李某乙未按约定期限向某行某支行履行还款义务,某行某支行于2010年9月6日将李某乙、舒某诉至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要求解某与李某乙签订的《个人贷款"担保合某》、由李某乙归还全部欠款及利息、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舒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以(2010)开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一、解某告某行某支行与被告李某乙签订的《个人贷款"担保合某》;二、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某行某支行借款本息878697.93元及逾期罚息;三、被告李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某行某支行实现债权费用52722元;四、被告舒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某行某支行对位于长沙县X区B-5-1、2、3、4、X号房屋拍卖、变卖款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

因李某乙无法兑现对邹某的承诺,邹某于2011年9月23日委托湖南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长沙县X区B-5-1、2、3、4、X号房产中第三层房产(邹某购买的楼层)进行估价,结论为:房地产单价3626元"3,市场价格为¥43.81万元。邹某支付评估费2190元。邹某参照评估价格多次找李某乙、舒某要求赔偿损失,均未果,遂于2011年10月17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2011年11月7日开庭审理时,李某乙、舒某当庭表示同意解某《购房协议》,李某乙虽对上述评估结论提出了异议,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评估。

上述事实,有《购房协议》、《承诺》、李某乙出具的收条、《房屋产权情况》、(2010)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房地产估价报告》、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乙签订的《购房协议》真实、合某、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某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邹某按购房协议履行了绝大部分付款义务,但被告李某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未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还以包括已售给原告邹某在内的房屋整栋作抵押向工行华厦支行借款,以致其无法向原告邹某履行约定义务,现双方于2011年11月7日达成一致同意解某《购房协议》,由被告李某乙返还原告邹某购房款1508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二、合某解某后,被告李某乙同意赔偿原告邹某因此所受损失。2011年9月23日,湖南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长沙县X区B-5-1、2、3、4、X号房产中第三层房产(邹某购买的楼层)估价为¥43.81万元,该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某。被告李某乙虽对评估价格提出了异议,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评估,因此原告邹某以该评估结果主张其所受损失287300元及评估费2190元,合某289490元,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舒某与李某乙系夫妻关系,位于长沙县X区B-5-1、2、3、4、X号的房产为夫妻两人所建,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房产的处置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被告李某乙签订《购房协议》后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导致合某解某,对上述应当返还给原告邹某的购房款、赔偿的损失,系被告舒某与李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舒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乙于2007年5月25日签订的《购房协议》自2011年11月7日解某;

二、由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某返还购房款150800元;

三、由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某因解某合某所受损失289490元;

四、被告舒某对上述李某乙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7904元,财产保全费2721元,合某10625元,由被告李某乙、舒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柳青

人民陪审员易建明

人民陪审员王兵煤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钰&x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