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鞍山市金属材料公司与安徽省物资贸易中心货款纠纷案

时间:1999-1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民终字第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金属材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开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权,马鞍山市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熙平,马鞍山市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物资贸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安徽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维军,安徽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市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物贸中心)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物贸中心、金属公司双方自1992年起建立了钢材供销关系。1996年以来,物贸中心成为马钢产品销售代理单位后,双方之间业务量明显增大。在1996年至1997年上半年间,双方签订二十余份购销合同和订货合同,其中购销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为先付款后供货,如付承兑汇票需从下月15日起付贴息,月息为924‰。1997年上半年的订货合同,除第一季度部分合同约定当月底付当月货款外,其余履行方式均为先付款后发货。1997年7月物贸中心、金属公司双方协议约定,从当年7月起金属公司每月订购马钢产各种钢材不低于2000吨,付款方式为当月货款于交货次月30日前支付,如付承兑汇票,贴息从交货月次月30日开某计算。但1997年下半年双方贸易额明显减少,1998年双方基本上中断钢材供销关系。同年5月28日经物贸中心、金属公司双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对账,财务账面上金属公司尚欠物贸中心(略)万元,业务账上金属公司拉走物贸中心(略)吨钢材没有入账和计付货款(包括(略)吨带钢),物贸中心从金属公司处回购(略)吨钢材,没有入账和计付货款。另(略)万元代转款、价值(略)万元钢材和50万元承兑汇款有争议,1998年6月2日,物贸中心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属公司偿付物贸中心货款(略)万元和按规定支付银行利息(略)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金属公司答辩称金属公司实欠物贸中心(略)万元货款。

由于物贸中心、金属公司双方是长期的贸易关系,双方之间多年来滚程付款利息难以确定。一审法院委托了安徽永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提供的往来账目进行审计,确认物贸中心、金属公司在1992年至1995年间的贸易额为(略)万元,1996年至1997年间贸易额为(略)万元(不包括承兑汇款)。其中除1992年至1993年6个月、1995年1个月和1996年第二季度3个月,金属公司账上有货款余额外,其余期间的账面均为欠款。1997年6月底金属公司欠款额达(略)万元,同年下半年双方贸易额减少到(略)万元。至审计之日止,金属公司尚欠物贸中心货款(略)万元,其中(略)万元钢材款调整为(略)万元。金属公司还应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略)万元。

另查明:根据《马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执行办法和货款付款方式实施细则》的规定,凡购买或代理马钢产品的,付款结算方式均为先付款后发货,如承兑汇票承兑期超过交货月份15日的,应按超过的实际天数计收贴息,贴息月利率为(略)%。

一审法院认为:物贸中心、金属公司双方在多年的钢材供销关系中,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贸易习惯,故在双方业务往来中,有些业务订立了合同,有些则只是口头协议,但在价款、运费、承兑汇票贴息问题上,没有发生过争议。由于双方采用的是滚程式记账方法,致使每笔业务的欠款或余额的利息难以计算。经安徽永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金属公司尚欠物贸中心(略)万元,其中50万元内部调账欠款,金属公司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抵销。另(略)万元双方基本认可。但对金属公司提出的(略)万元钢材款,因其计价标准与物贸中心提供给金属公司的钢司提出(略)吨带钢有质量问题,要求从欠款中扣除这笔货款和索赔款。因带钢的质量纠纷,有关部门正在处理中,且涉及到生产厂家,故可另案处理。物贸中心、金属公司双方对长期经济往来中的欠款利息各执己见,考虑到物贸中心与马钢公司付款方式同为先付款后发货,和迟延付款按月贴息的情况存在,故本案欠款利息应以审计部门根据双方购销合同和订货合同确认的利息为准。物贸中心诉称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纳。据此判决:一金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物贸中心货款(略)万元;1999年12月底前支付所欠货款利息(略)万元。二、驳回物贸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金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上诉称:根据当事人双方1998年5月28日财务对账,金属公司只欠物贸中心(略)万元,双方对此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结果是(略)万元。其中包括金属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略)吨带钢货款。一审判决既然要求质量纠纷另案处理,这笔货款就应当在本案中扣除。在审计出的(略)万元中,有50万元是金属公司不应当支付的。因为这笔款已确认物贸中心收到过了。一审法院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和计算利息,判决金属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略)万元不当。物贸中心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金属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拖欠货款的数额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该审计由法院委托,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质证,足以采信。一审判决有质量问题的(略)吨带钢货款在本案判令金属公司给付,有关质量纠纷另案处理,不违反法律。金属公司主张50万元已经给付,没有证据。对拖欠货款的利息损失,金属公司没有证据推翻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审计结论。故金属公司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诉讼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物贸中心负担(略)元,金属公司负担(略)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金属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彦祯

代理审判员谢卫东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关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