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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二居委会老街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二居委会老街X号。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胡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曾某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17日双方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曾某吉。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性格不合,2011年8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16500元(欠曾某辉2000元、杜丽清1500元、何昌顺3000元、曾某诚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和被告曾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曾某吉由被告曾某直接抚养,被告曾某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欠到曾某辉2000元、杜丽清1500元、何昌顺3000元、曾某诚10000元,共计16500元,由被告曾某负责偿还,原告胡某不承担偿还义务;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五、被告曾某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胡某7700元,并于2012年4月7日之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被告曾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邝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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