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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临武县X乡茶冲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临武县X乡茶冲煤矿,地址:临武县X村。

负责人周某,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路X号,系该矿副矿长。

原告肖某与被告临武县X乡茶冲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告临武县X乡茶冲煤矿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原告肖某被聘请至临武县X乡茶冲煤矿从事井下工作,2011年6月30日原告在工作中右脚被压伤,随后由矿方送往临武县中医院治疗。2011年7月27日原告之伤由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8月30日原告被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12月14日原告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3月19日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临劳仲案字[2012]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赔偿原告32162.27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72295.6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临武县X乡茶冲煤矿自愿于2012年4月20日之前一次性补偿原告肖某36700元;其余部分原告肖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原告肖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邝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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