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彭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寿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汉寿县看守所。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窜至汉寿县X村李某政家,采取推门入室的手段,盗得一辆红色豪顺牌电动车。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70元。

被告人彭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入户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彭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志宏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胜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