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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汉族,33岁。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朝,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3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6月1挥排ふネ瑂桑谟⒃弧姹楦盎鼻θ朔饬椋龌幸楦』淮尾裕乱橹蠡>椅ゼ鐾滤痴希匮爸煊蚁ゼ屯篮湍⒑雍∽到煽こ遥磺姹愿嬖患挪涡唬懿菽倘嬖じ鞴谧淦爰煊砸男U怀梗宋源嬖蟾虼龃殖酰辽嬖蚋舜郑嬖烁樯郧慈挝S诮黄某薷宋诙嬖ジ坏治履拢怪剿环ケ坏剿苊佣缂裕曜跄猿匆剿址臃钌粱裰=省嬖岣鹛咂纤耄笄狼ㄒ蟹钆⒃弧姹敫槔换椋排ふネs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依法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理由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况且我打原告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原告不打招呼就离家出走,经常不回家。尽管这样,为了孩子,为了家庭我不同意离婚。我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不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不干扰她的社交,好好对待原告,对待孩子,教育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在同一家单位上班时认识的,经自由恋爱8年后,于2003年4月谌T葜兄惺袂终蔷堑峒榻椋蠡鹾诔蚱薹衅楦星蒙椋簧排ふネs(X年X月X日生)。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缺乏沟通,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诉讼中,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还是很好的,为了孩子,为了家庭的完整,为了多年的夫妻感情,我不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有位于郑州市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6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其他财产:海尔洗衣机一台,手提电脑一台,长虹32寸液晶彩电一台,两台组装电脑。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有共同存款x元,共同债权x元,共同债务x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明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八年余结合在一起,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双方缺少沟通、缺乏理解,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被告称双方感情还是很好的,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为了多年的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还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原告,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不干扰她的社交,善待原告、善待孩子,对孩子加强教育。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注意加强沟通,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努力尽到各自所负的家庭责任,夫妻关系和好有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新敏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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