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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乙于2012年4月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陈某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负担今后小孩抚养费10000元;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国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卢胜富、谭国勇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潘彦军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5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相识,于2009年4月3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某。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被告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二年,2010年被告因抢劫罪被广东省珠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现原、被告都觉得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加之被告刑期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有一万元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提出离婚,被告陈某同意,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某由原告李某乙抚养成年,原告李某乙自行负担小孩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娘家一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国芝

审判员卢胜富

审判员谭国勇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潘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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