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秦X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寿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易XX,重庆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XX,女,汉族。

原告秦X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国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以及委托代理人易XX,被告吕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XX诉称,我与被告吕XX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同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双方协商举行婚礼事宜发生矛盾。2010年1月,我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为此,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某、债某分割。

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渝长结字第号《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

被告吕XX辩称,婚前,我们关系一直很好,办理结婚证后,双方都答应举行婚礼的条件,原告回家后不久翻悔,并突然提出与我离婚未果,原告于2010年1月外出至今无音讯,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吕XX对其辩称事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在庭审中、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弃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9年4月,原告秦XX与被告吕XX经人介绍恋爱,在恋爱期关系较好,同年12月22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按农村风俗协商举行婚礼事宜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便外出至今,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债某、债某。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秦XX与被告吕XX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原、被告在婚后未共同生活,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0年1月,原告外出至今,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秦XX与被告吕XX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决定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汤国荣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