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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常德生活湾职业有限公司、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14-X号

申请执行人方某。

被执行人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生活湾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方某与生活湾公司、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某与生活湾公司、周某于2011年11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生活湾公司、周某于201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方某偿还借款本金464万元及经原、被告双方某同年利息100万元。二、464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12月1日起以2分/月付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三、被告生活湾公司、周某若违反此协议,原告方某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该院裁定将查封的被告生活湾公司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X区的商品房,以市场价值的80%价款直接抵付被告生活湾公司、周某未向原告方某偿付完的464万元欠款和上述双方某同的100万元利息以及2011年11月30日前未偿还完的借款利息从2011年12月1日起以2分/计付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在方某将所受抵偿的房屋确定出售给他人后,被告生活湾公司必须出具有效资料给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否则,原告方某申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被执行人生活湾公司、周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某提出申请,请求本院按和解协议第三项执行,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生活湾公司所有的生活湾小区X号楼的20套商品房(房号为:9-101、9-106、9-201、9-202、9-203、9-205、9-301、9-303、9-304、9-305、9-306、9-401、9-402、9-403、9-404、9-406、9-501、9-503、9-504、9-606)备案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方某名下。依据申请执行人方某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2)常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20套商品房备案在方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常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仕萍

审判员杨菊佳

代理审判员李某逸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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