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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就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郭某就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1999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后又于2002年4月复婚。复婚后,双方感情还是未得到改善,经常吵架。2011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和好。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某、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郭某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中,住房及家庭用品归原告所有,被告个人用品归被告所有;4、家庭债务由原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肖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

原告郭某与被告肖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并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1990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X年X月X日生男孩郭某,现在广东深圳打工;X年X月X日生女孩郭某,现在校学习。1999年6月,郭某与肖某在冷水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2002年4月16日复婚。复婚后,因性格不和,双方感情还是未得到改善,经常吵架。

夫妻共同财产为:农村三层住房一栋、25寸彩电一台、中意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落地式风扇一把、皮沙发一套、四方炉一个、高组合柜八组、席梦思床一张、棕绷床一张、木床三张、棉被六床、过磅房股份8000元。夫妻共同债务为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肖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郭某由原告郭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郭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住房一栋,一楼左边三间、二楼右边二间、三楼右边二间归原告郭某所有;一楼右边二间、二楼左边三间、三楼左边三间归被告肖某所有;厨房、厕所一楼、三楼由双方共用,二楼归被告肖某所有;过磅房股金8000元归原告郭某所有;其余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原告郭某与被告肖某各承担5000元;

五、原告郭某与被告肖某分割的各自住房均不允许擅自转让给他人,住房的二楼在小孩郭某结婚后由郭某使用。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段文彬

二О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潘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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