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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就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蒋某就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9年3月2日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小事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09年1月14日,双方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伤了原告,原告自此回娘家居住,双方从此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刘某红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刘某宇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蒋某承担两人分居期间小孩的抚养费72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于199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1998年12月20日双方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1999年3月21日两人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女儿刘某红,X年X月X日生下儿子刘某宇。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2009年1月14日,双方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伤了原告,原告自此回娘家居住,双方从此分居至今。

另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有:潘桥乡X村的住房一栋,高柜一组,矮柜一组,木沙发一套,四方炉一个,棕绷床一张,梳妆台一个,棉被八床;共同债务有:欠蒋某的母亲10000元,欠蒋某的姐夫潘家发9000元,欠刘某的妹妹刘某红20000元,欠刘某的姐夫潘孝仲10000元,以上共计49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某红由原告蒋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婚生男孩刘某宇由被告刘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刘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49000元,其中欠蒋某的母亲的10000元和欠潘家发的90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其它债务由被告刘某承担;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文青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阳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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