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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余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余XX,女,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人,西安市XX建材经销部售货员,住西安市X路XX号。

被执行人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晁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XX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14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余XX确认被执行人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121465元,现有利息尚未执行。2012年5月20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4.86元。2012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余XX确认除702.86元外,放弃剩余利息737.74元。本院扣除执行费1722元后将702.86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余XX,余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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