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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诈骗罪,1979年8月25日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1984年12月25日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3月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8日11时许,在罗山县西亚超市附近,被告人徐某以帮被害人马云英办理低保为由,将其骗至罗山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前面小花园,假称照相不能戴首饰,骗取马云英的戒指后,又欲骗其耳环。马云英发觉后,徐某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马云英的一枚耳环,后被医院保卫科人员发现,徐某当场被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11时许,在罗山县X镇西亚超市附近,被告人徐某以帮助被害人马云英办理低保为由,将其骗至罗山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前面的小花园,假称照相不能戴首饰,在骗取马云英所戴的一只戒指后,又欲骗取其耳环。马云英不愿意取下耳环,徐某遂将马云英推倒在地,强行抢走马云英所戴的一只耳环。医院保卫科人员发现后,将徐某当场抓获。案发后,耳环丢失,戒指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徐某亲属主动代其赔偿被害人马云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马云英2012年2月18日陈述:今天上午在西亚超市门口,有一个老头说帮我办低保,并说给我带去照相。当时我俩就走到人民医院,后我俩在住院部门口花坛那坐着。那人说他去找个人给我照相,并给我一个手机让我拿着,说等会给我打电话,他还拿出1000多元钱给我,我说不要,他就说我去打个电话给你照相,他就走了。没走多远那人就转回来了,上来就把我推倒在地上,就来抢我的戒指,我就死抓住他的衣服不放,并喊救命,后那人又把我的耳环抢走了。我喊救命有人抢东西,后医院的人都追,把那人给捉住了,交给你们派出所了。被抢的有一个金戒指,一个金耳环,这两样东西加起来9克左右,现在价值大概在4000元左右。

2、证人王×2012年2月20日证言:2月18日上午11点多,我在医院里面巡视,在住院部前面,听到有人呼救。顺声音,我看到住院部往放射科去的路南边花园地上躺个老太婆,一个男的给那个老太婆按着,也不知是骑着还是趴在她身上,我没在意。我大喊一声:“搞么事”。那男的站起来要跑,他跑有两三米被我一把抓住。后我把他往医院东门治安室带。在半路上,那人从兜里掏出啥东西往地上丢,被我发现,见是一个戒指和两个耳环。之后我打城关派出所电话,派出所来人将那男的和我捡的戒指、耳环以及那个老太婆带走了。在医院治安室,那男的说他扔了四样东西:一个戒指、三个耳环,当时我只捡到一个戒指,两个耳环,那个耳环没找到,后来派出所来人后也去找了,没找到。

3、证人闪×玲2012年2月28日证言:马云英是我母亲,她前几天来罗山看我,在人民医院被抢了金戒指、金耳环,戒指后来追回了,金耳环没找到。被抢的金耳环是圆环形的,穿在耳朵上的细丝,下面宽点,一只耳环大约3克左右,成色是金的,千足金,在信阳一个正规金店打的,十多年前打的,当时黄金120元/克,一对耳环六七百块钱,现在不止这些钱,发票没留存。

4、被告人徐某2012年2月18日第一次供述:今天上午11点多,我在罗山县X区“西亚”超市门口碰见一个70多岁的老太婆,我就上前问她:“你这大年纪,你是哪儿的”那个老太婆说她是湖北的。我骗她说:“我也是湖北的”,我又骗她说:“你想办低保不,我是营级干部转业的,在土地局工作,我可以给你办低保,我在土地局住”。那个老太婆说:“好!”我又对那个老太婆说:“在人民医院办低保”。然后我就将那个老太婆带到罗山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前院子的花园内,我骗那个老太婆说:“办低保不能带金戒指、金耳环,影响不好”。接着那个老太婆将她手上的金戒指取下给我了。我让那个老太婆将她戴的金耳环取下给我,那个老太婆不取,我就上前推那个老太婆,那个老太婆当时坐在石凳上一下被我推倒在地,我就用左手将那个老太婆的手捉着,用右手将那个老太婆左耳戴的金耳环抢下来。当时我推那个老太婆时,她就大喊:“救命”,她一直喊,我刚给那个老太婆左耳戴的金耳环抢下来时,就看见有个男的往我这儿跑,我将抢来的金耳环、骗来的金戒指捏在手里转身往院子里跑,我刚从花园跑到院子里,就被那个男的抓住了,那个男的给我往治安室带的时候,我将昨天骗的一对金耳环从裤兜里掏出来和今天抢来的金耳环、骗来的金戒指一起扔在医院急诊楼旁边了,结果被那个抓我的男子发现了,他将一对金耳环、一只金戒指捡了起来,我抢那个老婆的一只金耳环找不着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其2012年2月18日第二次供述内容与其2012年2月18日第一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罗山县人民法院(1984)罗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卷。

6、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追缴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湖北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武汉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单在卷。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徐某户籍证明、罗山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领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卷。

另有被害人马云英女儿闪保林出具的收到赔偿款1300元的收条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张学军

人民陪审员谢长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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