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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邓某乙与被告邓某丙、周某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女。

委托代理人余某。

原告邓某乙,男。系原告谭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谭某,基本情况同原告谭某。

被告邓某丙,男。系原告邓某乙之祖父。

被告周某,女。系原告邓某乙之祖母。

委托代理人邓某丙,基本情况同原告邓某乙。系被告周某之夫。

被告邓某丙、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邓某乙乙,男。

被告邓某丙、周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某甲,男。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某、邓某乙与被告邓某丙、周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某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邓某乙诉称:2011年3月6日,原告谭某之夫、原告邓某乙之父邓某乙丙在广东省某公司工伤死亡,得工亡待遇款407361.01元,因对该款分割产生纠纷,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其中的300000元给两原告。被告邓某丙、周某对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以有利于原告邓某乙健康成长出发的条件,依法对该407361.01元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邓某乙丙的工亡待遇款407361.01元,原告谭某分得100000元,原告邓某乙分得207361.01元,被告邓某丙、周某分得100000元。

二、分得原告邓某乙的207361.01元,原告谭某和被告邓某丙、周某一致同意全部用来给原告邓某乙购买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由原告谭某和被告邓某丙、周某共同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在原告谭某和被告邓某丙、周某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后共同委托宜章县人民法院将该207361.01元划拨至相关保险公司。

三、原告谭某将原告邓某乙的监护权(除使用、处分207361.01元的权利外)委托给被告邓某丙、周某;原告谭某有随时探望原告邓某乙的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国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廖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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