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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邝某某犯抢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日23时许,邝某X(已判刑)在宜章县X镇桃里湾看见一辆车牌号为湘x的货车停放在加水店门前,遂找到驾驶该车的被害人张XX称,2007年4月左右,邝某X乘坐一辆牌号为湘x货车与张XX驾驶的湘x号牌货车相剐后,张XX向湘x货车司机邝某X敲诈了人民币2,780元,张XX否认此事后,隐藏到一旁打电话报警,与此同时,邝某X则打电话叫来了邝某X(已判刑)及被告人邝某某等人。

宜章县公安局白石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来到案发地,了解情况后,以没有证据证实邝某林所述的事实,邝某X随意拦截车辆的行为会触犯法律,对邝某X进行了法制教育,并让张XX驾车先行离开现场,派出所民警也离开了现场,邝某X见派出所民警离开现场后,伙同邝某X、被告人邝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追赶张XX的货车并拦截,邝某林叫张XX从货车驾驶室里下来,向张XX提出要人民币2,780元钱,张XX没有肯声,邝某X、邝某X等人对张XX进行了殴打,并威胁张XX不给钱就不能离开,张XX被迫打电话,要求周某送钱到现场,邝某X等人胁迫张XX将货车开回白石渡镇桃里湾加水店等候周某。

次日凌晨2时许,周某等三人来到案发地,张XX看见周某后,向周某表示不同意拿钱给邝某X等人,并顺着加水店对面的路跑离现场,邝某X见张XX跑离现场后即追赶张XX,将张XX扑倒在地,邝某X与张XX双方发生扭打。嗣后,邝某X、邝某X要张X、周某等人返回加水店,周某交给邝某X人民币2,700元,邝某X、邝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同年8月3日,邝某X将其中的赃款人民币1100元分给邝某X、刘XX、“谢懂子”三人,邝某X与邝某某一起在宜章县城挥霍人民币600元,邝某X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2010](法)鉴(临)字第X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张XX多处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邝某某通过其亲属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张XX的陈述;2、同案人邝某X、邝某X的供述;3、证人周某、邝某X、谷XX的证言;4、宜章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5、宜章县公安局出具被告人邝某某的户籍证明;6、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2010](法)鉴(临)字第X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邝某某的抓获经过;8、南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出具的证明;9、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10、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邝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邝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是从犯,通过其亲属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邝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邝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邝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是从犯,通过其亲属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现被告人邝某某正在南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09级经管班学习,系在校学生,符合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在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和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邝某某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邝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罚金预缴纳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曾国萧

审判员王书海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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