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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智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08日,被告唐某向原告田某借款100,000元,2009年06年2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0年03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商定按月息2分给原告,被告写下借条。至今,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其利息。因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口头辩称:被告借原告田某400,000元是实,同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某于2008年10月08日向原告田某安萍借款100,000元,2009年06月21日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0年03月10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商定按每月利息2分给原告,被告出具了借条。现因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400,000元借款及其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所欠原告田某借款40万元,被告唐某自愿在2012年5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给原告田某,原告田某自愿放弃全部借款利息;

二、其他事项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自愿负担。诉前财产保全费25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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