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XX诉被告冉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XX。

委托代理人卢XX,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冉XX,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XX。

委托代理人冉XX,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XX。

原告刘XX诉被告冉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建昌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卢XX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冉XX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出庭,由委托代理人冉XX出庭诉讼,被告陈XX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出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故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5日,被告冉XX从原告处借款现金1900元,同年7月21日,被告冉XX因需支付民工工资,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两次共借原告现金31900元。由于被告冉XX长期在外承揽工程业务,后无定处,原告经多系电话催收,被告冉XX总是找借口拖欠未付。按照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900元及资金利息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借款无异议,被告已全部付清原告的借款。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15日,被告冉XX向原告刘XX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上面载明:“今借到刘XX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借款人冉XX。”同年7月21日,被告冉XX因需支付民工工资,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两次共借原告现金31900元。2011年7月7日,被告冉诗雨、原告刘XX及吴XX三人合某在四川荣邦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四川大足铜锣山隧道混泥土挡墙工程,2011年8月2日被告冉XX从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隧道工程部南大梁高速E18标隧道作业队财务处借支35000元交由原告刘XX发放民工工资,并由原告刘XX给被告冉XX出具收款收条一张,有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隧道工程部南大梁高速E18标隧道作业队财务处提供的账目明细表并加盖鲜章证明,原告刘XX接到被告冉XX从公司财务处借支的35000元后,有刘XX将此款发放民工工资的签字清单佐证,该笔款项收支的时间金额去向均相印证。被告长期借款不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1年1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们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900元及利息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审理中,被告对借原告现金31900元不持异议,举证质证时,被告便将合某中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条作为已还款证据递交,原告认为,所出具的收条是三人合某承建工程中,被告到公司财务处借支35000元交给原告发放民工工资,由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条,此收款收条于本案的私人借款还款无关联,双方各持己见。

查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庭审陈述辩论意见记录在卷佐证。原告递交的证据有:1、借条二张原件;2、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隧道工程部南大梁高速E18标隧道作业队财务处账目明细表;3、支付工人工资花名册X;4、吴XX证言。被告递交的证据有:1、2011年8月2日收条一张;2、冉XX证言。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事实清楚,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某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了相关借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某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应计算资金占用费。被告辩称所借原告的借款已全部还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一是被告还清借款应当向原告收回借条,而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仍在原告手中提供,不能证明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二是1、被告提供原告所出具的一张收条作为已还清借原告借款证据,“收条载明:今收到冉XX交来人民币35000元,收款人刘XX”,原告给被告出具的该收条,从借款金额与还款金额不符,而借款借条上没有载明资金利息。2、该收条没有载明是偿还原告借款,亦不能证明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根据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隧道工程部南大梁高速E18标隧道作业队财务处出具的证据,该收条属原被告及吴XX三人合某承建工程中的账务往来,至于合某中的经济账务往来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一并审理。被告陈XX因与冉XX系夫妻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冉XX、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319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12月26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3.5元,由被告冉XX、陈XX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法院预交上诉费用。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代理审判员王建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号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