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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市X区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安公司)与被告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X区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号,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重庆市X区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安公司)与被告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讯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讯安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27日签订了车辆挂户经营合同,被告将渝C×××××号车辆挂靠在原告处,以原告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该车保某期限届满前10日将下一年度的保某费交与原告,由原告代为办理该车的相关保某。如果被告不按时缴纳上述费用,原告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2012年3月16日,渝C×××××号车辆保某到期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该车的保某费7542.70元,但被告至今不支付该费用。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缴纳,故起诉要求:1、解某、被告的签订的《永川市讯安货运有限公司汽车挂户经营合同》;2、由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保某费7542.70元及滞纳金3017.08元,合计10182.65元。

被告刘某书面答辩称,其同意解某与原告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但不同意支付原告保某费和滞纳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原告讯安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了《永川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汽车挂户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渝C×××××号货车挂靠于原告处经营;被告应该在保某期限届满前10日将保某费交于原告,由原告代为办理该车的续保某续;若被告不按时缴纳上述费用,原告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2012年3月16日,渝C×××××号车辆的保某到期后,原告为渝C×××××号车辆投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某和机动车商业保某并垫付了保某费7542.70元,保某期限从2012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3年3月25日二十四时止,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缴纳该笔保某费。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3017.08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永川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汽车挂户经营合同》、保某、保某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自愿签订的《永川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汽车挂户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被告双方自愿解某《永川市讯安货运有限公司汽车挂户经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解某双方于2009年9月27日签订的《永川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汽车挂户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基于合同约定且为了被告利益为挂靠车辆投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某和商业险,并代为垫付了保某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代垫的保某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垫的保某费7542.7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3017.08元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市X区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9月27日签订的的《永川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汽车挂户经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行解某;

二、由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X区某某货运有限公司垫付的保某费7542.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石波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龙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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