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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某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略)。

被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公务员,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某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邹某于2012年11月1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21000元,如未按期偿还,则按借据约定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邹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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