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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苏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郴州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年12月16日经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郴苏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回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尹某驾驶湘x号马自达轿车沿郴州市X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郴州市苏石花园门前路段,遇行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致使与行人雷某某相撞,造成行人雷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郴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尹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雷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经郴州市旺f司法鉴定所郴旺f所(2011)病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认定,死者雷某某系由车祸事故造成颅骨粉碎性骨折,重度脑组织挫裂伤而死亡。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雷某之母周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尹某已按协议约定赔偿了被害人雷某之母周某因被害人雷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某、被扶养人周某的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0899元。被害人雷某之母周某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身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5、证人王某、周某、李某乙的证言;6、郴州市旺f司法鉴定所郴旺f所(2011)病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8、死亡通知书;9、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郴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抓获经过;11、视听资料;12、刑事和解协议书;13、谅解书;14、收条;15、本院(2012)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6、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尹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致使与行人发生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被告人尹某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尹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祥昌

审判员周某蓉

人民陪审员周某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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