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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公司职员,湖南省华容县人,原系“音皇量贩KTV”的营运主管,户籍所在湖南省华容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传唤,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09年7月应聘至长沙县星沙央都音皇娱乐广场,担任“音皇量贩KTV”的营运主管。2011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利用其负责投放营业款入保险柜的职务便利,多次将“音皇量贩KTV”的营业款非法占为己有,合计人民币2685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某在与“音皇量贩KTV”另一员工将当日营业款结算对账后,利用自己负责将营业款投入保险柜的职务便利,趁他人不注意将一个装有营业款6092元的信封放入自己口袋中。被告人吴某将该笔钱用于玩电游赌博机,已挥霍。

(2)2011年7月17日,被告人吴某在与“音皇量贩KTV”另一员工将当日营业款结算对账后,利用自己负责将营业款投入保险柜的职务便利,趁他人不注意将一个装有营业款6985元的信封放入自己口袋中。被告人吴某将该笔钱用于玩电游赌博机,已挥霍。

(3)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吴某在与“音皇量贩KTV”另一员工将当日营业款结算对账后,利用自己负责将营业款投入保险柜的职务便利,趁他人不注意将一个装有营业款4040元的信封放入自己口袋中。被告人吴某将该笔钱用于玩电游赌博机,已挥霍。

(4)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吴某在与“音皇量贩KTV”另一员工将当日营业款结算对账后,利用自己负责将营业款投入保险柜的职务便利,趁他人不注意将一个装有营业款1941元的信封放入自己口袋中。被告人吴某将该笔钱用于玩电游赌博机,已挥霍。

(5)2011年7月24日,被告人吴某在与“音皇量贩KTV”另一员工将当日营业款结算对账后,利用自己负责将营业款投入保险柜的职务便利,趁他人不注意将一个装有营业款4165元的信封放入自己口袋中。被告人吴某将该笔钱用于玩电游赌博机,已挥霍。

(6)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吴某在与“音皇量贩KTV”另一员工将当日营业款结算对账后,利用自己负责将营业款投入保险柜的职务便利,趁他人不注意将一个装有营业款2856元的信封放入自己口袋中。被告人吴某将该笔钱用于玩电游赌博机,已挥霍。

(7)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吴某在与“音皇量贩KTV”另一员工将当日营业款结算对账后,利用自己负责将营业款投入保险柜的职务便利,趁他人不注意将一个装有营业款773元的信封放入自己口袋。被告人吴某将该笔钱用于玩电游赌博机,已挥霍。

被告人吴某为防止其侵占营业款的行为被老板发现,遂起意销毁保险柜,使老板无法对账。2011年7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使用之前配好的钥匙打开“音皇量贩KTV”一楼超市的大门,将超市内放有营业款和对账单的保险柜搬走后扔进了“音皇量贩KTV”停车坪附近的一个下水井内。致使保险箱内199795元现金某浸湿、保险柜被损坏。

2011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在“音皇量贩KTV”上班时被民警传唤到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彭某某、彭某、高某、金某某、杨某、阳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入职资料表、营运主管岗位职责、营业款对账单、现场照片、长沙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3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

人民陪审员王兵煤

人民陪审员陈树滋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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