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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诉被告黎某、A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湖南省岳阳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自由职业者,住(略)。

被告A保某。住所地岳阳市。

负责人伍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诉被告黎某、A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8日7时许,原告父亲李某乙某在107国道与被告黎某驾驶的湘x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人民医院住院31天后出院在家休息治疗。经鉴定为轻伤偏重。2011年11月13日死亡,经鉴定系因交通事故死亡。该交通事故经临湘市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事故由被告黎某负全责。原告总损失11万余元,被告黎某已垫付89754.81元。

被告黎某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基本属实,本人的车辆在A保某投保某强险与商业第三责任险。因此,被告A保某对原告依法有据的损失应予赔偿,并对本人已垫付的部分应由A保某直接支付于本人。

被告A保某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原告的实际情况及第一被告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已向省公司作了汇报,本公司只能赔偿被告黎某已支付的89754.81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晚7时许,冯某的养父李某乙某在107国道1436公里地段行走时,被被告黎某驾驶的湘x小轿车闯伤住院31天,经法庭鉴定为轻伤。2011年11月13日上午10时死亡,第二天经鉴定系因交通事故死亡。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各类损失11万余元。从发生事故至李某乙某死亡,被告黎某先后共垫付各类费用89754.81元。

另查明,被告黎某的湘x号小轿车在A保某购买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李某乙某之女李某乙某承诺放弃主张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A保某赔偿原告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各类损失合计89754.81元。此款由A保某于2012年6月15日前直接支付于被告黎某;

二、原告冯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被告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方X

审判员李X

审判员夏X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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