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丙犯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2年4月2日被临湘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X,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丙犯失火罪,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在临湘市X组蛇形山地段扫墓时,因燃放鞭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山火于当日17时才被当地干部群众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3.8公顷,烧毁有林地面积12.6公顷,造成林木损失12.96万元,恢复林地植被造林费7.56万元,扑火费用1.57万元,合计损失22.0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丙亲属就失火烧山损失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丙在发生火灾时积极扑火,并喊“快报警,快打119”。通过其表妹夫李某丙的手机某代为向临湘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请求支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

有书证某案经过、接警记录、信息查询、户籍资料、证某、赔偿协议,被害人李某丙、邓某丁的陈述,证某程子君、李某丙、李某丙、闾景某、李某丙、吴康某、陆梅某的证某,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林业技术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丙失火犯罪情节较轻;且在火灾发生后迅速通过其亲属代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之规定,判决某下:

被告人李某丙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某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某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某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XX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刘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某、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X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临刑 失火 李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