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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甲与被告郭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方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湘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略)。

被告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岳阳市X区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某甲与被告郭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某甲诉称,2011年10月6日,原、被告经过协商,被告将位于临湘市X村的下湖转包给原告经营,租期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在交付承包款、藕种款及鱼款17000元后,因第三人方某乙的原因,被告并未将下湖交给原告实际经营致使原告遭受损失。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给原告17000元并赔偿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某甲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某返还原告方某甲所交的租金、藕种款和鱼款共计17000元。此款在2012年6月5日前由被告郭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方某甲。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方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某甲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某甲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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