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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第二直属支行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中浩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第二直属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第二直属支行有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于1999年8月3日向其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1999年9月1日,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但至今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贾纬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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