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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黄某杨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住(略)。

被告黄某,住(略)。

被告杨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杨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向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静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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