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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系原告陈某母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11年7月14日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教育费双方平分承担。因原告先天性心脏病,需要长期服药、长期做彩超以防病情加重,且原告正在上学,教育费、医疗费开支巨大,原告母亲无固定工作,现无任何收入。被告有固定工作,每月稳定收入5千元以上。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从2012年4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如苓遇病情加重,需重大治疗,治疗费再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经审理查明:曾某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7月14日在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曾某某与陈某自愿离婚。子女抚育:小孩陈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整,按月支付(每月20日支付),教育费双方平分承担,男方随时探视。”小孩陈某现随曾某某共同生活,现在杉木塘小学读小学四年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陈某自2012年7月1日起每月28日前支付小孩陈某生活费500元/月,小孩陈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陈某负担50%,直至陈某独立生活时止;

二、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本院决定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文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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