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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丁某与范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徐留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略).台胞证:(略).

委托代理人鲁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某、丁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被上诉人范某是台胞,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涉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协商在信阳市罗某县设立以丁某为负责人的武汉时利和服饰有限公司罗某县分公司。2011年8月双方签订了《制衣厂合作协议书》,变更了合作方式,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本案为涉台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信阳市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应祥

审判员朱长华

审判员黄共田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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