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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大学与湖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某某大学,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某分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湖南某某大学因与被告湖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X置业有限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X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1日之前协助湖南某某大学将长沙市X路X号某大厦第九层X号房屋(整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商字第X号,权利人名称:湖南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产权证办理至湖南某某大学名下,办理费用由湖南某某大学承担;

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湖南某某大学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

年4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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