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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1、谢某某2、谢某某3与被告侯某某4、谢某某5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某1,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谢某某2,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谢某某3,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北京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北京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4,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谢某某5,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1、谢某某2、谢某某3与被告侯某某4、谢某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1、谢某某2、谢某某3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1、谢某某2、谢某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1、谢某某2、谢某某3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44元,减半收取4172元,由谢某某1、谢某某3、谢某某2负担,谢某某1、谢某某3、谢某某2已缴付2781元,余款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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